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璋淳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璋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璋淳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3月、2年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8448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⑴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6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⑶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減刑及定刑後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可參。而本院為受刑人上揭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前述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
㈡、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佐,受刑人經假釋在案,經核其入監日期及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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