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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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七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五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違反農會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四七三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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