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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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粘毅群 律師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38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38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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