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更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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