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2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42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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