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彥任律師
陳世偉 律師 蔡世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之判決法院欄應更正為「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法官何信慶、法官郭豫珍」。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判決法院欄誤繕陪席法官為吳淑惠法官,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