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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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60號聲請人 羅裕程 法定代理人 林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羅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裕程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聲請人欠乏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1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查無所得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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