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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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1年、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9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31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44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自99年11月12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6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5年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