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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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七四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