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債權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明月 (即被繼承人 王景賓 之繼承人)、王培稷(即被繼承人王景賓之繼承人)、 王培賢 (即被繼承人王景賓之繼承人)、 王培禎 (即被繼承人王景賓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景賓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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