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為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為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謝為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附表:受刑人謝為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9.04.03│99.03.27│99.04.1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6639號、99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861號、99年│偵緝字第255號│││度偵緝字第254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100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9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100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4日│101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中高分檢101年度執戊字第9號發監執行│││執字第868號├─────────────────┤│││苗栗地檢101年度執他乙字第31號││││(編號2至5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編號│4│5││├─────────┼────────┼────────┼────────┤│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0.08│99.01.0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6639號、99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5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中高分檢101年度執戊字第9號發監執行│││├─────────────────┼────────┤││苗栗地檢101年度執他乙字第31號││││(編號2至5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