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素月
相 對 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10
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
司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
力已向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該分會105年2月18日第0000000-
O-001號審查表1份在卷為佐,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屏東
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 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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