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75號
原   告  劉庭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恆春鎮公所、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
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
賠償之證明文件,為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
則第37條所明定,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屬法院應依職
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以屏東縣政府恆春鎮公所為被告請求國家賠償,
後於民國105年4月6日具狀追加屏東縣政府為被告,惟未隨
狀提出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請求
,並經屏東縣政府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且亦無
從自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認①其對被告屏東縣政府恆春
鎮公所、屏東縣政府各請求金額若干、②若係請求被告屏東
縣政府恆春鎮公所、屏東縣政府應連帶給付,其法律依據為
何?是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甚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至依原告補正後聲明,如有應補徵裁判費之情形,本院將
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1│提出原告於起訴前,曾以書面向屏東縣政府請求,並│
││經屏東縣政府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
│2│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具體表明其向被告屏東縣│
││政府恆春鎮公所、屏東縣政府各請求金額若干?若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並應說明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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