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二0一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權民
送達代收人 余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零玖拾元,折合銀元壹萬伍仟叁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
臺幣肆拾伍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之二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