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小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楊逸麒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玖元(詳如附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向原告申請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在原告之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帳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能清償最低應繳金額,應另給付按日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得加計按上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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