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李榆萍
代 理 人 王瀚誼 律師
被 告 李成龍
被 告 王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年5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
李成龍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且原告離席後,始陳稱其有每月匯
款租金一半給原告等語,本院認為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
之事項,爰定於106年6月21日下午3時,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被告李成龍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其
每月匯款租金半數給原告之證據到院,另應自行檢附繕本送達原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