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他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張世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宗揚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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