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正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田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36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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