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瑋 等間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行為及命其回復
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