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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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沈金城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蘭 、鄭文蘭之繼承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鄭文蘭之住居所
及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或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
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二)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三)附屬文
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
件聲請人之書狀有如主文所示之缺漏,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