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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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97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並未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宜婷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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