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161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
9月30日北縣警中一刑字第09900384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佰元。
扣案之新台幣叁仟伍佰元、保險套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甲○○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1日20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街○○號景安精品旅館903號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游文豪 於警訊中
之陳述。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
可稽。
(三)被移送人甲○○意圖得利與男客游文豪姦淫後,為警於99
年9月21日20時9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新台幣35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扣案之
保險套1個,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
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分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2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