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05號
原   告 甲○○即豪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薇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9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繡有如附件註冊商標及圖樣之寵物背袋,冬天款
式肆個、夏天款式貳拾肆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生產寵物背袋,為了避免各處銷售店家進
行消價競爭,採「寄賣」並事後拆帳之方式銷售。被告以薇
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桃園店之名義,分別於民國(下同)99
年3月17日及同年4月17日向原告進貨繡有如附件註冊商標
及圖樣之“HOYARR寵物背袋”冬天款式4個、夏天款式24個
,共28個,市價共計新台幣(下同)6萬2400元寄賣。詎原
告寄賣之前述寵物背袋尚未賣出,被告公司卻於99年7月間
跳票並歇業。為此,爰終止雙方間寄賣契約,依據所有物返
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繡有如附件
註冊商標及圖樣之寵物背袋,冬天款式4個、夏天款式24個
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99年3月17日及
99年4月17日簽收單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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