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7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已賠償被害
人私立銘傳大學及明道大學之損害新台幣(下同)21萬7550
元及7萬4840元,此有被告陳報狀及支票影本附卷可證;而
被害人等均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害人等均表示願意原諒被
告,此有同意書二份附卷可證。另參以被告前雖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均宣告緩刑,於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
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
自新,並依刑法第第74條第1項宣告緩刑2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
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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