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榮斗
戊○○
被 告 庚○○
己○○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