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榮斗
        戊○○
  被   告 庚○○
        己○○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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