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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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432號,偵查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10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予沒收,係採義務沒收。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39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年5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而扣案之仿冒「KT&Device」「三國無ꆼ」商標之灌錄有「真三國無ꆼMULTIRAID」、「真三國無ꆼMULTIRAID2」、「無ꆼOROCHI蛇魔再鄰」等非法重製軟體之PSP遊戲主機(聲請書誤載為PS2,應予更正。)1臺,經鑑定為仿冒品,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ꆼ被告林佳樺明知如附件所示「KT&Device」、「三國無ꆼ」
之商標圖樣,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光榮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而日商光榮公司並授權給臺灣光榮特庫摩控股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許可臺灣光榮公司得製造、販賣使用於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遊戲程式匣、顯示器、電視遊樂器、電腦遊樂器軟體等商品,且該等商品現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且不得販賣、陳列或重製;且林佳樺亦明知其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得PSP遊戲主機內之記憶卡所儲存之電腦程式著作「真三國無ꆼMULTIRAID」、「真三國無ꆼMULTIRAID2」、「無ꆼOROCHI蛇魔再鄰」之遊戲軟體,透過PSP遊戲主體之執行,會在螢幕上出現光榮公司之「koei」版權宣言及「KT&Device」、「三國無ꆼ」之商標圖樣,足使消費者誤認該遊戲光碟係臺灣光榮公司所生產、發行、銷售。詎仍基於散佈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購入上開盜版遊戲光碟商品,再於102年4月12日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使用帳號「Z0000000000」登入至雅虎奇摩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拍賣網站(下稱奇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刊登販賣PSP遊戲主機含遊戲軟體等訊息,公開陳列讓不特定人競標選購,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侵害臺灣光榮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商品。嗣經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訊息後,佯裝買家以帳號「Z0000000000」登入至奇摩拍賣網站而標得上開仿冒商品,並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案,經警會同告訴代理人,於102年4月23日與被告相約在特力屋賣廠南崁店前面交上開仿冒商品,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送由鑑定人鑑定,經鑑定人認係仿冒「KT&Device」、「三國無ꆼ」商標之商品,而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惟犯後坦承犯行,而於
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039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日確定,嗣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03年5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2年度保字第3872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3年度聲沒字第432號偵查卷第4頁),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10393號偵查卷第5頁)。而上開扣案物經鑑定確係仿冒「KT&Device」、「三國無ꆼ」商標之商品,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於102年4月23日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份、商標公報1份及上開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1紙附卷可佐(見102年度偵字第10393號偵查卷第23頁、第36頁、第39頁、第42頁、第86頁背面至第87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為供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侵害商標物│├─────┼───────────┼────────────┤│三國無ꆼ│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扣案之「PSP掌上型遊戲機│├─────┼───────────┤」1台及儲存電腦程式著作││KT&Device│日商光榮特酷摩控股有限│遊戲軟體(真三國無ꆼMULT│││公司│IRAID、真三國無ꆼMULTIRA││││ID2、無ꆼOROCHI蛇魔再鄰││││)之8G記憶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