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債權人 王晴琡 債務人 黃吳淑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吳淑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受讓 黃俊綾 之債權證明影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影本。
三、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