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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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債權人 林淑貞 債務人 周池鳳珠 債務人 周國男 債務人 周國忠 債務人 周麗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池鳳珠、周國男、周國忠、周麗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周池鳳珠、周國男、周國忠、周麗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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