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322號債權人 廖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价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明確認票號AJ0000000之支票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是否有誤?(台端陳報此支票無退票理由單,依法僅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㈡查明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104年12月5
日是否有誤?(台端陳報之提示日似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