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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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0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肆仟叁佰柒拾伍元│AU八0五00一││││司│國分行│││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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