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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