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九二六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金龍鳳」壹台(含IC板壹塊)、「滿貫大亨麻將臺」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參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確定,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電玩機台二台(均含IC板)及賭資新台幣三百六十元(詳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八四三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在案,而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確定,緩起訴期間一年,並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五○五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金龍鳳」一台、「滿貫大亨麻將臺」一台(各含IC板一塊)及賭資新台幣三百六十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