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毛華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3月25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3月25日刊登在台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振有理貨行│玉山銀行基│103年2月23日│100,000元│AK0000000││││ 蔡沛綸 │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