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金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楊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