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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