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徐耀發 追加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為有理由者,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46條第1項規定為訴之追加、變更;而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者,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自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追加、變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0年12月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追加本院為被告。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可稽。本件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依前開說明,自不許再審聲請人為訴之追加;是再審聲請人追加本院為被告,於法不法,應以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黃綵君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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