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徐耀發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李慧瑜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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