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更一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許錫津 律師被上訴人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鄧敏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本院111年1月18日所為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988萬9,44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966萬0,365元」。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五項關於「新臺幣329萬6,500元」、「新臺幣988萬9,447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臺幣322萬0,200元」、「新臺幣966萬0,3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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