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11號上訴人善化佛堂特別代理人 余黃阿花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 律師被上訴人 李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李顯榮之住所已遷移至彰化縣○○市○○路000號,致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合法送達,本件就李顯榮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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