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 徐耀發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間給付違約金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限即駁回再聲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莊嘉蕙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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