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143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桃簡字第143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7,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