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效何
陳麗玉 呂震霖 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一)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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