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09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劉洋佑 被告 陳美美 即 張進義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外人藍波通運有限公司邀同張進義等為連帶保證人曾向原告借款,並簽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依該借據對原告所負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