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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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99,656元(2,900×482.64=1,399,6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