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四四八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協商程序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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