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上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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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上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更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