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聲請人 郭木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公示催告股票之發行公司為何?並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過院參辦(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更名為永信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