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黃全展
黃全祿 黃全元 黃水仙 兼上列四人 黃全期 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沅銘 法定代理人 陳峯志
阮氏秋 深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