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阮文泉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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