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中關於「護土服」之記載更正為「護士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因看A片後覺得好奇,一時衝動竊取女用內衣、褲及護士服,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素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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